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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优惠政策


来源:县投促商务局 时间:2015年10月30日 点击率:打印】【关闭】 【内容纠错

凉山州优惠政策

  一. 凡是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和四川省政府出台的政策众所涉及的税收、土地、金融等相关优惠规定,我州遵照执行。

  二.工业强州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实施意见》(凉委发【2007】6号)(摘选)、《关于激励企业家加大投入做大做强工业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凉委发【2007】8号)(摘选)、《关于实施工业强州战略的决定》(凉委发【2006】13号摘选),凡州委、州政府决定的重大项目,优先提供土地指标、优先供水供电、优先提供原材料。对实施重大项目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有以下几条办法:

  1.    充分发挥企业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适当增加或扩大优秀企业家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比例。

  2.建立企业与州委、州政府的“直通信息网络”。保证州委、州政府的重要文件直通企业,企业愿望和需求直达州委、州政府和主要领导。

  3.矿产品、水电企业当年新增地方所得税入库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企业当年新增地方所得税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入库税收的1%奖励企业法人代表。

  4.企业当年技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技改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奖励。

  5.当年建设竣工投产项目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

  6.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新进如亿元行列的,给予企业上规模台阶奖3万元,已是亿元以上企业,当年新增销售收入每净增5000万元,奖励企业3万元。

  7.企业技术创新投入,按当年实际创新投入的1%奖励。

  8.投资额度1-5亿元的项目,补助土地成本10-15%;投资额度5-10亿元的项目,补助土地成本20-25%;投资额度10亿元以上的项目,补助土地成本30-40%。

  9.投资额度在1-5亿元、5-10亿元、10亿元以上的项目,通过绩效评估后,分别给予1-3%的贴息补助。

  三.加快推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凉委发【2011】6号),切实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实施以下优惠政策(摘选,详见文件)

  1.出让土地可适当优惠并由所在地县市政府补足缺口,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10-50%;个别特殊用地的土地出让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

  2.对投资重点鼓励类项目的企业和兼并我州连续3年以上亏损企业的,减免期满后,可由受益财政按50%返还地方所得税收,时间3年。

  3.对支撑性强、带动力大的引进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4.对引进国家鼓励类项目并取得金融部门授信的,由州县两级贷款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并享受州县两级财政按比例贴息优惠。

  5.对将自主知识产权带入企业的并产生效益的,由政府给予不高于当年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20%的一次性奖励。

  6.凡获得国家级品牌,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企业5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原产地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四川著名商标和四川品牌产品的奖励企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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