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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木里县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木里县政府办 时间:2018-06-28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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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木里县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木里县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各项安排部署,推进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服务政府建设,进一步加强木里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政务中心)及窗口进驻部门、人员规范化管理,促进政务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为群众提供规范、高效、便民、阳光的政务服务,根据《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木里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县政务中心职能职责

  负责本县政务中心建设工作;组织部门集中开展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制定县政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进入县政务中心的部门行政审批机构、窗口及其人员进行管理、培训、考核;负责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和其他事项的组织协调、开展并联审批并督促检查,适时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会同相关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有关部门的委托,直接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承担电子政务大厅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为按省、州、县政府规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国家、省、州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本县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比选活动提供服务,实施现场管理;负责审核、组织实施全县政府采购工作;完成上级政务中心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政务中心入驻部门职能职责

  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入驻县政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的部门、机构应当在县政务中心设立部门政务服务窗口,派驻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办理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少或者受理次数少的部门,经县政府同意,可委托县政务中心综合窗口代为受理相关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一)将本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政务服务窗口,代表本部门进驻县政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二)制定本部门政务服务指南,对进入县政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制定相应的办事流程,采取多种方式对办理事项和办事流程向社会公示公开,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授予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相应的审核、批准权限。

  (三)负责对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派驻的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是本部门在编人员;熟悉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熟练运用电脑的骨干业务人员;具有敬业精神,组织纪律性强,能代表窗口单位形象的人员。

  (四)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实行轮换制,部门派驻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在政务服务窗口工作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部门正式轮换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时,应首先对轮换人进行业务培训,并将轮换理由和选派人基本情况书面致函通知县政务中心,经同意后方可正式轮换到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临时派员顶岗的应事前征得县政务中心同意。

  三、县政务中心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职能职责

  (一)按照“公开、规范、便民、廉洁、高效”的原则履职尽责,根据本单位授权,进行要件审查,按程序规定受理、办理本单位纳入县政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及时将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录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二)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办件咨询;接受公民、法人、新闻媒体、行风监督和其他方面的监督;自觉维护政府形象和单位形象。

  (三)遵守政务公开、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和县政务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接受县政务中心的监督、协调、管理。

  四、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一)监督管理。县政务中心对入驻政务中心工作人员采取指纹考勤、电子监察、巡查考核、聘请政务服务监督员等形式,对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下列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1.工作时间串岗、聚众聊天、大声喧闹嬉戏、打盹睡觉、吃零食、玩电脑游戏、看电影(视频)、网上购物、玩手机以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2.违反考勤制度,上班迟到、早退、旷工的;

  3.服务过程中,出现冷硬横推现象、与服务对象吵架(打架)、“吃拿卡要”或从事非法中介等行为等“不作为、乱作为”的。

  4.引发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责任追究。政务服务窗口人员在工作期间,违反县政务中心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个人警告、批评教育、书面检讨、书面通报、撤换入驻资格年度考核不称职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入驻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被书面通报的单位每次扣除单位目标绩效分数0.5分。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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