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来源: 时间:2015-10-31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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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租赁住房的安置实行就近就地安置原则。一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同时满足以下三方面条件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本县有稳定工作(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一)持有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东以博瓦河为界,南至经营所桥头,西至水泥厂,北至红科桥头(包括下核桃湾))的户籍,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住房保障时已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二)持有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本县户籍,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住房保障时已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进城务工人员;

   (三)非本县户籍,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县居住2年以上(办有流动人口暂住证并满2年),至申请住房保障时已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和退休人员。(含公共租赁住房所在乡无自有住房的乡镇工作人员)。

   (五) 新就业未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实行合租)

   1.具有大专院校及职校学历;

   2.自毕业的次月计算;毕业不满五年;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至申请住房保障时已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或人事部门录用通知。(县人民政特种安置的作特殊处理)

   4.本人及父母在木里县规划区内无私有住房且未租用公房。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新就业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向木里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保办提出,不受理个人申请;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人员入住名单,并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申请经批准后,由申请单位、新就业人员与木里县住房保障办签订三方合同。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入住人员名单进行安置,办理入住手续,按时代扣代缴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木里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三、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未承租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城区未转让住房的无房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或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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