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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用电管理内容与方法


来源:国网木里县供电公司 时间:2017-06-02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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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变更用电:

  1.1.1  减容:减少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

  1.1.2  暂停: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的用电;

  1.1.3  暂换: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

  1.1.4  迁址:迁移受电装置用电地址;

  1.1.5  移表:移动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

  1.1.6  暂拆: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

  1.1.7  更名或过户:改变用电客户的名称;

  1.1.8  分户:一户分列为两户及以上的客户;

  1.1.9  并户:两户及以上客户合并为一户;

  1.1.10  销户:合同到期终止用电;

  1.1.11  改压:改变供电电压等级;

  1.1.12  改类:改变用电类别;

  1.1.13  复装:恢复原减容、暂停、暂换、暂拆的用电容量。

  1.2  客户变更用电时,应填写《变更用电申请书》,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营业厅办理申请手续,并变更供用电合同。

  1.3  客户办理变更用电应提供的资料:

  1.3.1  暂停、减容后的用电设备明细;

  1.3.2  迁移用电地址,按新装用电提供有关资料;

  1.3.3  移表、拆表、改变用电性质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1.3.4  居民申请过户、分户、并户应提供双方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购房合同)或相关证明,并提供结清电费的依据。

  1.3.5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过户,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执照及有关证明,应出具双方协议,并提供新户的银行帐号、设备明细表、用电性质等。

  1.4  客户服务中心或供电营业厅接到客户变更用电申请后,应分类登帐,并按规定为客户办理有关手续。

  1.5  临时用电户不得办理变更用电事宜。

  1.6  客户减容,需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1.6.1  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以及不通过变压器的高压电机的停止或换小。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客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并对计量装置进行调整。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客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1.6.2  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客户的申请确定,但时间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5.3  在减容期间,供电企业应保留客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超过减容有效期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程序办理。供电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封存的用电设备和相应的计量装置进行检查后启封用电;

  1.6.4  在减容有效期内恢复用电时,客户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1.6.5  减容期满后的客户以及新装、增容客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1.7  客户暂停,须在5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1.7.1  客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二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客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或企业的行业特点,在供用电合同中加以约定;

  1.7.2  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客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

  1.7.3  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客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并抄断电能表止度,暂停日期和加封的封印必须经客户签字确认。自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1.7.4  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客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原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1.7.5  在暂停期限内,客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暂停用电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

  供电企业应从启封之日起按恢复后的总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1.7.6  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客户,申请暂停用电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同时遵守本标准5.7.1至5.7.5款的有关规定。

  1.8  客户暂换(因受电变压器故障而无同容量变压器替代或紧急抢险需要短时间内更换大容量变压器),须在更换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8.1  必须在原受电地点内整台的暂换受电变压器;

  1.8.2  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千伏及以下的不得超过二个月;35千伏及以上的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终止供电;

  1.8.3  暂换的变压器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电能计量装置应根据暂换的变压器进行配置;

  1.8.4  对两部制电价客户须在暂换之日起,按替换后的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1.9  客户迁址,需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9.1  原址按终止用电办理,供电企业予以销户;

  1.9.2  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客户按新装用电办理;

  1.9.3  迁移后的新址在原供电点供电的,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

  1.9.4  客户迁址引起的供电工程费用由客户负担;

  1.9.5  私自迁移用电地址而用电者,除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承担违约责任外,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变动,一律按新装用电业务办理。

  1.10  客户移表(因修缮房屋或其它原因安装表位不当需要移动电能表位置),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10.1  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供电点等不变情况下,可办理移表手续;

  1.10.2  移表工作由供电企业办理,客户不论何种原因,未经许可不得自行移表;否则,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违章用电处理;

  1.10.3  如系客户申请移表或由于客户的原因造成表位不当的,移表所需材料和费用由客户负担。

  1.11  客户暂拆 (因修缮房屋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1.11.1  供电企业应在五日内拆除相应的受电设施及计量装置。暂拆的客户应在一个月内持拆表凭证、预收电费收据等到供电客户服务中心结算电费;

  1.11.2  暂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11.3  客户申请复装用电时,应与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或到供电营业厅办理复装用电手续。供电企业应根据装表条件办理复装,由此产生的工程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供电企业应在5日内予以复电;

  1.11.4  超过暂拆规定时间,要求复电者,按新装手续办理。

  1.12  客户更名或过户(依法变更客户名称或居民房屋变更户主),应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相关证明,并提供结清电费的依据,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过户申请需经过户双方签字盖章并附上述相关资料。供电企业按下列规定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1.12.1  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用电类别不变的条件下,允许办理更名过户;

  1.12.2  原客户应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关系,办理更名过户;

  1.12.3   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户应承担原客户所负的一切债务。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客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

  1.12.4  双(多)电源客户申请过户,如新户用电性质改变,不符合双(多)电源条件的,供电企业可协商调整其供电电源。

  1.13  客户分户,应持有关证件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13.1  在用电地址、供电点、用电容量不变,且其受电装置具备分装的条件时,允许办理分户;

  1.13.2  在原户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的情况下,再办理分户手续;

  1.13.3  分立后的新客户和变更后的原客户应与供电企业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重新建立供用电关系;

  1.13.4  原客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者自行协商分割,需要增容者,分户后应向供电企业办理增容用电手续;分户后原客户的供电设施或计量装置不符合要求的应同时进行改造;

  1.13.5  分户引起的供电工程费用,由分户者负担;

  1.13.6  分户后的受电装置应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分别装表计费。

  1.14  用户并户,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14.1  在同一供电点,同一用电地址的相邻两个及以上客户允许办理并户;

  1.14.2  原客户应在并户前向供电企业结清债务;

  1.14.3  新客户用电容量不得超过并户前各户用电容量之总和;

  1.14.4  并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并户者负担;

  1.14.5  并户的受电装置应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重新装表计费。

  1.15  客户销户,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15.1  销户必须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

  1.15.2  客户已和供电企业结清电费;

  1.15.3  供电企业到客户处查验电能计量装置的完好性后,拆除接户线和电能计量装置;

  1.15.4  拆表销户的客户应在一个月内持拆表凭证、临时用电相关费用收据等到供电营业厅办理退款事宜及结算电费。

  办理完上述事宜,即解除供用电关系。

  1.15.5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供电企业须以销户终止其用电。用户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1.16  客户改压(因客户原因在原址改变供电电压等级),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1.16.1  客户改变供电电压等级时,超过原容量者,超过部分按增容用电办理;

  1.16.2  改压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客户负担;

  1.16.3  由于供电企业的原因引起客户供电电压等级变化的,由供电企业承担客户外部工程费用。

  1.17  客户改类,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17.1  在同一受电装置内,电力用途发生变化而引起用电电价类别改变时,允许办理改类手续;

  1.17.2  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1项处理。

  1.18  客户申请复装(恢复原减容、暂停、暂换、暂拆的用电容量),应提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18.1  客户申请复装应在减容、暂停、暂换、暂拆的期限内;

  1.18.2  因复装产生的工程费用由客户承担;

  1.18.3  供电企业在办理复装时,应记录复装日期,电能表止度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1.18.4  对两部制电价客户须在复装之日起,按复装后的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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